职工的供养亲属类型需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等法律法规确定,主要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八类,且需满足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法定情形(如年龄、劳动能力等)的核心条件。

职工供养亲属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与职工存在法定亲属关系”和“依靠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两项基本要求,不同亲属类型的具体条件如下:

1. 配偶:需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劳动能力,或虽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中,法定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为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无劳动能力”需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且配偶需在职工生前主要依靠其收入维持生活。

2.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具体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未满18周岁;年满18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年满18周岁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实务中的司法解释,部分地区将“全日制学历教育”纳入支持范围)。需注意,子女是否成年、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是核心判断标准,与是否已婚无关。

3. 父母:涵盖生父母、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需满足无经济来源且依靠职工生前供养,具体表现为: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且无养老金等稳定收入来源;虽有收入但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

4. 祖父母、外祖父母: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职工的父母已死亡或无力赡养(如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无经济来源,且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提供。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有其他子女具备赡养能力,则一般不纳入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5. 孙子女、外孙子女:需满足职工的子女已死亡或无力抚养(如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或失踪),且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提供。实践中,需提供子女死亡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佐证。

6.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需满足: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生前提供。若兄弟姐妹有其他监护人或抚养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则可能不符合供养条件。

以上八类亲属需通过劳动能力鉴定(针对丧失劳动能力情形)、年龄证明(针对未满18周岁或达退休年龄情形)、收入来源证明(针对无经济来源情形)等材料向社保部门申请认定,具体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法定标准为准。“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提供”是核心前提,若亲属有稳定工资、养老金、经营性收入等足以维持生活的收入来源,即便存在亲属关系也无法认定为供养亲属。

职工的供养亲属有哪些类型(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