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起诉对方隐匿财产需提供基础身份与婚姻关系证据、财产线索证据、隐匿行为直接证据、财产价值证明及辅助证据,同时需确保证据合法且在诉讼时效内提交。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并提起诉讼时,证据的充分性与合法性是案件胜诉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需提供的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基础身份与婚姻关系证据。此类证据是启动诉讼的前提,需证明双方曾存在婚姻关系且已离婚,以及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常见包括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证明离婚事实)、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证明当事人身份)。若离婚协议中未提及相关财产,需同时提交离婚协议书,以证明该财产未在离婚时分割,为后续主张隐匿财产提供基础。
二、财产线索证据。需提供能证明被隐匿财产客观存在的证据,且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大额不明支出或转账)、房产登记信息(登记时间在婚后且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车辆行驶证(购买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股票、基金或理财账户交易记录(未在离婚时披露)等。实践中,若已知财产类型但无法获取具体信息,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对方的银行、不动产、证券等账户资料。
三、隐匿行为直接证据。此类证据需直接证明对方存在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行为,具有“时间关联性”和“行为指向性”。常见如离婚诉讼前或离婚协议签订前的大额转账记录(收款人非日常消费对象,而是对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关联人)、伪造的债务借条(无实际资金交付凭证,且债权人与对方存在密切关系)、隐匿账户的交易明细(通过调查令获取的未在离婚时申报的账户)、低价转让财产的合同(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且受让方为关联人)等。需注意,证据需体现“隐匿意图”,例如转账时间集中在双方感情破裂或离婚协商期间,可推定对方为避免分割而转移财产。
四、财产价值证明。需明确隐匿财产的具体价值,以确定分割比例及赔偿金额。可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财产评估报告(如房产、车辆评估)、交易记录(如股票卖出价格、银行转账金额)、市场价格截图(如二手房平台同地段房价、二手车市场价)等。若财产已被转移,需提供转移时的价值证据,例如转账凭证中的金额、买卖合同中的交易价,避免因价值无法认定影响分割结果。
五、辅助证据。包括对方的收入证明(如工资流水、经营收益报表,证明其有能力持有该财产)、双方聊天记录或录音(对方承认存在未分割财产或转移行为)、证人证言(如知情人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某财产但未分割)等。辅助证据虽不直接证明隐匿行为,但可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需特别注意,所有证据需符合合法性要求。通过法院调查令、律师持执业证调取的证据(如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合法有效;而非法获取的证据(如偷拍、窃听的录音录像、擅自查询的他人账户信息)可能因侵犯隐私权被排除。此外,起诉需在诉讼时效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从发现隐匿财产之日起计算三年,超期可能丧失胜诉权。建议在发现线索后及时咨询律师,通过合法途径固定证据,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