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取消担保需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具体手续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或通过诉讼解除,所需证件主要有担保人身份证明、原担保合同、解除担保书面协议及相关证据材料,具体需根据取消原因及担保类型确定。
担保人取消担保并非随意可行,需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其解除需依附于主合同关系或满足特定法定情形。以下从前提条件、手续流程、所需证件及注意事项展开说明。
一、担保人取消担保的前提条件
1. 约定解除条件成就:若原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担保的条件(如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后担保人可退出、债权人同意在特定情况下解除担保等),当条件满足时,担保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取消担保。例如,双方约定“债务人连续6个月按时还款后,担保人可书面申请解除担保责任”,若债务人达到该条件,担保人有权启动解除程序。
2. 法定解除情形出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若存在以下情形,担保人可依法主张解除担保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若担保人是在受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担保合同,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申请撤销担保合同,进而取消担保责任。
3. 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即使无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同意担保人退出担保,三方可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终止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二、担保人取消担保的手续流程
1. 协商解除流程:担保人需先与债权人和债务人沟通,达成解除担保的一致意见后,签订《解除担保协议书》。协议需明确原担保合同编号、解除原因、解除时间、各方权利义务(如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需另行提供担保等)。若担保涉及物权登记(如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质押担保办理了质押登记),需凭解除协议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如不动产登记中心注销抵押登记)。
2. 法定解除流程:若存在法定解除情形,担保人需向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通知中需说明解除理由及依据(如引用《民法典》具体条款)。若对方对解除无异议,担保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若对方提出异议,担保人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解除效力。
3. 诉讼/仲裁解除流程:若协商无果且担保人认为存在法定解除或撤销情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或撤销担保合同。诉讼中需提交证据证明解除理由成立,法院判决生效后,担保人可依据判决书办理后续手续(如注销登记、要求债权人返还担保物等)。
三、所需证件材料
1. 基础身份材料:担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企业担保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等);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2. 担保关系证明:原担保合同原件(或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经核对无异),若为保证担保,需提供保证合同;若为抵押/质押担保,需提供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及相关登记证明(如不动产登记证明、动产质押登记凭证等)。
3. 解除依据材料:若为协商解除,需提供三方签订的《解除担保协议书》;若为法定解除,需提供证明法定情形的证据(如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催款函、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书面文件、证明欺诈/胁迫的录音录像或书面证据等);若为诉讼解除,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4. 其他补充材料:根据担保类型不同,可能需补充其他材料。例如,抵押担保解除需提供抵押物产权证明(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用于办理注销登记;质押担保需提供质押物交接凭证,证明担保物已返还担保人。
四、注意事项
1. 单方面取消无效:未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面终止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反之,担保人单方面取消担保亦不产生法律效力,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2. 不同担保类型的差异:保证担保(人保)的解除以书面协议或判决生效为准;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物保)除解除合同外,需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否则担保物权未消灭,担保人仍可能面临风险(如抵押房产未注销登记,债权人仍可主张优先受偿)。
3. 法律风险防范:解除协议需明确“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担保人不再对原担保合同项下债务承担任何责任”,避免模糊表述(如“暂不承担责任”)导致后续纠纷。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需在协议中约定由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或债权人放弃对担保人的追索权,确保担保人彻底退出。
综上,担保人取消担保需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基础,通过协商、法定或诉讼程序办理,同时准备齐全身份、合同及证据材料,并注意不同担保类型的手续差异,避免因程序不当导致解除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