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以及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中,调解是法定必经程序。只有当调解无法挽回夫妻感情时,法院才会根据法律规定审查是否存在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以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及司法实践,详细说明调解无效时应当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既包括法律重婚(重复登记结婚),也包括事实重婚(以夫妻名义同居)。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两种行为均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是判断感情破裂的核心情形之一。司法实践中,需提供结婚证、同居租房合同、邻居证言等证据证明。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不仅包括殴打、捆绑等身体侵害,还涵盖经常性的侮辱、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如老人、子女、患病配偶)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此类情形需提供公安机关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报告、妇联调解记录等证据,法院经审查确认存在上述行为的,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这里的“恶习”需达到“屡教不改”的程度,即行为人因赌博、吸毒等行为多次受到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后,仍不改正,严重影响夫妻共同生活。例如,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多次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后再次复吸等。需提供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戒毒所证明、家庭成员证言等证据,证明恶习的长期性和严重性。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分居满二年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分居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而非工作调动、异地求学等客观原因;二是分居状态需持续满二年,且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如经济扶持、生活照料等)。实践中,需提供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村委会分居证明、双方通信记录(证明无往来)等证据,证明分居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是兜底条款,涵盖法律未明确列举但足以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常见的包括: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如艾滋病、严重精神病等)且婚后未治愈;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另一方知情后要求离婚;双方因是否生育子女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通常指刑期在十年以上),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等。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若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此处需注意,宣告失踪是前置程序,需提供公安机关失踪证明、法院宣告失踪裁定书等文件,证明失踪事实及时间。

七、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

这是《民法典》新增的重要条款,旨在解决“久调不判”问题。即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此处的“分居满一年”需为判决生效后的持续分居,需提供分居协议、租房合同等证据证明分居状态。

综上,上述情形均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核心判断标准,法院在审理时会结合具体证据、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综合认定。若存在上述情形且调解无效,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具有什么调解无效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