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n+1是劳动法律领域中,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能支付的补偿组合,其中“n”指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1”指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时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二者合称“n+1”,仅适用于特定法定解除情形。
一、“n”的含义:经济补偿金
“n”代表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的补偿,其核心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1. 计算标准:按工作年限折算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1年但满6个月的,按1年计算(即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0.5个月工资。例如:工作3年2个月,n=3.5;工作5年8个月,n=6。
2. 工资基数: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工资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计算;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按3倍封顶,且支付年限最长不超过12年(即n≤12)。
二、“1”的含义:代通知金
“1”代表代通知金,全称“代替提前通知期的工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依据该条解除劳动合同时,若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替代30天通知期。
1. 支付条件:仅限法定情形且未提前通知
代通知金仅适用于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若已提前通知,则无需支付“1”。
2. 工资标准:以上月工资或平均工资为准
代通知金一般按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若上月工资明显低于正常工作水平(如当月请病假),可按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n+1”的适用情形:仅3种法定解除场景
“n+1”并非所有解除情形都适用,仅当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成立,具体包括3种情况:
1. 医疗期满后无法工作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 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调岗/培训后仍不能胜任
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任务,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需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不能胜任”及“培训/调岗”程序)。
3.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如企业搬迁、业务调整)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
以上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同时支付“n(经济补偿)+1(代通知金)”。
四、关键区分:“n+1”≠赔偿金
实践中常有人混淆“经济补偿金(n)”与“赔偿金”,二者性质完全不同:
1. 经济补偿金(n):合法解除的补偿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等合法解除合同,需支付n,属于“补偿性”支出。
2. 赔偿金:违法解除的惩罚
若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解除合同(如未协商一致、未满足法定条件),需支付“2n”赔偿金(即经济补偿的2倍),属于“惩罚性”赔偿。此时不存在“n+1”,而是“2n”。
五、例外情形:这些情况没有“n+1”
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n+1”,甚至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者主动辞职(无被迫辞职情形);
•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待遇,劳动者拒绝续签;
• 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过失性辞退”情形。
综上,“n+1”是特定合法解除场景下的补偿组合,核心是“经济补偿+代通知金”,计算时需严格依据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及法定情形,避免与违法解除的“2n赔偿金”混淆。具体权益可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进一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