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违约时中介费的承担需结合合同约定、违约方责任及中介服务完成情况综合判定,通常由违约方承担,但具体以中介服务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为准,无约定时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二手房交易中,中介费的性质是中介机构提供房源匹配、促成合同签订等服务后应获得的报酬。其支付规则需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两方面分析,以下分情形说明:
一、中介费的支付前提:中介已促成合同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这意味着,只要二手房买卖合同已依法签订(即“促成合同成立”),无论后续是否实际履行,中介机构都有权请求支付中介费。反之,若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如仅提供房源信息但未签订合同),则不得请求报酬,仅可按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等)。
二、违约时中介费承担的核心原则:合同约定优先
实践中,中介费的承担主体通常在《中介服务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常见约定包括:“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中介费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由买方承担,如卖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需赔偿买方已支付的中介费”等。此类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法院通常会优先按约定执行。例如,若合同明确“任何一方违约,需向中介支付全部中介费”,则违约方需直接承担该费用。
三、不同违约情形下的责任划分
1. 买方违约(如拒付房款、无购房资格等)
若买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合同约定“中介费由买方承担”,则买方需支付中介费;若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中介费”,买方作为违约方需直接承担。若合同未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条款),卖方作为守约方若已代付中介费或因买方违约产生中介费损失,可向买方追偿。
2. 卖方违约(如拒绝过户、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等)
卖方违约时,处理逻辑与买方违约类似。若合同约定“卖方违约需承担中介费”,则卖方直接支付;若无约定,买方已支付的中介费可作为“实际损失”,要求卖方赔偿。例如,北京某法院2023年判决中,因卖方隐瞒房屋抵押情况导致合同解除,法院支持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已支付的2%中介费的诉求。
3. 双方均违约(如买方延迟付款且卖方延迟交房)
此时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若合同未约定,法院可能结合过错比例判定中介费承担比例,或认定双方共同承担中介报酬。
四、中介过错对中介费的影响
若中介机构存在过错(如提供虚假房源信息、未如实告知房屋抵押/查封情况、未核实买方购房资格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可能丧失中介费请求权。例如,中介未告知房屋为“凶宅”,买方发现后解除合同,中介不仅无权要求支付中介费,还需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五、实践中的维权建议
为避免纠纷,交易前应明确以下事项:一是在中介服务合同中写明中介费金额、支付方及违约时的承担规则;二是留存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中介存在过错时维权;三是若因违约产生中介费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约定起诉,要求违约方承担费用或赔偿损失。
综上,二手房合同违约时中介费的承担,关键看合同是否约定、违约方是谁及中介是否存在过错。建议交易各方重视合同条款,明确责任划分,以降低纠纷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