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案件移交检察院后,传唤时间并无明确固定期限,但通常会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一般情况下1个月内可能传唤,特殊案件因审查期限延长或补充侦查等情况,传唤时间可能相应推迟。传唤的具体时间需结合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情况及检察院工作安排综合确定,法律核心要求是确保犯罪嫌疑人配合审查,随传随到。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意味着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核心职责是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在此阶段,传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检察院履行审查职责的重要环节,其时间安排需遵循法律对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这一审查起诉期限是检察院开展工作的基础时限,传唤行为通常会在该期限内完成,以确保审查工作顺利推进。

从实践来看,传唤的启动往往与检察院审查证据的进度相关。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案件,检察院可能在接收案件材料后较快完成初步审查,进而传唤犯罪嫌疑人核实案情,此时传唤可能在移交后1-2周内发生;而对于证据较为复杂、需要补充核实细节或存在疑点的案件,检察院可能先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梳理,待明确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时再启动传唤,时间可能接近1个月审查期限。若案件因证据不足需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可退回2次),则传唤可能在补充侦查结束、案件再次移送检察院后进行,此时时间会相应延长。

传唤的核心目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核实案件事实,检察院需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对指控事实的供述和辩解,核对其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确认关键细节;二是告知权利义务,向犯罪嫌疑人明确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如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等,同时告知不配合审查的法律后果;三是听取意见,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案件处理的看法、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如无罪、罪轻、量刑建议等),以及是否自愿认罪认罚等,这些意见是检察院决定起诉内容的重要参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期间的犯罪嫌疑人需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义务,包括“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若因通讯不畅、故意逃避等原因导致无法传唤到案,检察院可能认定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进而依法提请逮捕,取消取保候审措施。因此,犯罪嫌疑人应保持通讯畅通,关注检察院通知,确保能够及时配合传唤。

综上,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的传唤时间虽无绝对固定标准,但始终围绕“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审查”这一核心,犯罪嫌疑人无需过度担忧时间问题,重点在于遵守取保候审规定,配合检察院工作。如长时间未收到传唤,可通过辩护人向检察院了解案件进展,但不得擅自脱离监管或影响案件审查。

取保候审案件移交检察院多久传唤(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