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通过向法院申请、制定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及法院批准后执行等流程,以实现企业挽救与债务清偿的平衡。

债务人公司面临经营困境且具备挽救可能时,破产重整是法定的企业挽救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一程序的核心在于通过债务调整、资产重组等方式恢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同时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申请破产重整的主体与条件需明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此外,债权人也可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也可向法院申请重整。申请时需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确保法院全面掌握企业状况。

法院受理后,重整程序正式启动。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或管理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重整计划草案是重整程序的核心文件,需明确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如业务调整、资产重组等)、债权分类(如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等)、债权调整方案(如减免债务、延期清偿等)、债权受偿方案(如清偿方式、期限等)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等内容。

重整计划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按债权分类分组进行,每组债权均需表决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债务人或管理人需向法院提出批准申请;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与未通过的表决组协商后再次表决,或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申请法院强制批准。

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审查与批准是关键环节。法院审查重整计划草案时,需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是否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是否为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提供了适当的救济、债务人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反之,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获得法院强制批准,或债务人、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直接关系程序成败。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需严格按照重整计划约定的经营方案开展业务,按时履行债权受偿义务;管理人需在监督期限内监督债务人的执行情况,发现债务人违反重整计划或丧失执行能力的,应及时向法院报告,法院可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务人应向法院提交执行报告,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未获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若执行失败,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债权人可按照原债权额主张权利,但需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按法定顺序受偿。

债务人公司在破产重整中,需始终围绕“挽救企业、公平清偿”的目标,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与债权人、管理人及法院沟通,通过科学制定重整计划、切实履行执行义务,最大限度实现企业重生。

债务人公司破产重整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