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斑马线上发生碰撞的责任划分需结合双方是否违反交通规则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机动车未礼让正在通过斑马线的行人,需承担全部责任;若行人存在闯红灯、在斑马线外横穿等过错行为,责任可能减轻机动车责任,甚至行人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斑马线上的事故责任划分核心在于双方是否遵守“机动车礼让行人”及“行人安全通行”的基本原则,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
一、机动车未礼让行人,行人正常通行时,机动车全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这意味着机动车在斑马线上的核心义务是“礼让”,而非与行人抢行。若行人在斑马线内按信号灯指示或在无信号灯路口安全行走,机动车未减速、未停车,直接导致碰撞,机动车需承担全部责任。实践中,若机动车存在超速、酒驾、分心驾驶(如看手机)等加重过错,即便行人有轻微不规范行为(如行走速度稍慢),仍可能认定机动车全责,因其根本违反了“礼让”的法定义务。
二、行人存在过错时,责任按过错程度划分
行人在斑马线上的通行权并非绝对,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规定。若行人存在以下过错行为,责任划分将相应调整:
1. 行人闯红灯:行人违反信号灯指示横穿斑马线,机动车已采取减速、避让措施仍发生碰撞,此时行人过错明显,通常认定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行人承担主要责任;若机动车未减速且行人闯红灯,可能为同等责任(具体需结合双方过错对事故的作用大小)。
2. 行人在斑马线外横穿或突然折返:行人未走斑马线、在斑马线内突然停留、折返(如折返捡东西)等,若机动车已尽到观察义务仍无法避免,行人可能因“违反安全通行规则”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机动车仅承担次要责任或无责(需交警根据现场证据判定)。
三、双方均有过错时,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若机动车未完全履行礼让义务(如未停车但已减速),同时行人存在轻微过错(如在无信号灯路口未确认安全后快速通过),交警会根据双方过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划分责任,可能为机动车主要责任、行人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例如,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时未停车但减速至10km/h,行人未观察来车突然冲出,此时双方均有过错,责任比例可能为7:3或5:5。
四、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时,机动车无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若行人故意在斑马线上冲撞机动车(如碰瓷),机动车已采取必要避让措施,行人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无责。但需注意,机动车需提供证据(如行车记录仪视频)证明行人故意行为,否则可能因“未充分观察”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斑马线上的事故责任并非“行人绝对优先”,而是以“过错”为核心的责任划分。机动车应严格履行“停车让行”义务,行人也需遵守信号灯和安全通行规则。双方共同维护斑马线安全,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事故发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