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鉴定上工伤级别(即劳动能力鉴定未达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仍可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基础待遇,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权益。

首先需明确,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是两个不同程序。工伤认定是确认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范畴,而劳动能力鉴定是评估工伤导致的伤残等级。即使未达伤残等级,只要已被认定为工伤,职工仍有权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基础待遇,这一权利受法律明确保护。

具体可享受的待遇包括三大类:一是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也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三是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具体护理方式和费用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上述待遇,职工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第一步是与用人单位协商,通过沟通明确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避免矛盾升级。第二步是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却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可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投诉,社保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第三步是申请劳动仲裁。协商或投诉无果的,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维权过程中需注意证据保存,包括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医疗费用票据、住院病历、工资支付记录(如银行流水、工资条)、停工留薪期确认证明等,这些材料是主张权益的关键依据。未达到伤残等级不影响工伤职工享受基础待遇,法律明确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权和停工留薪期的基本生活保障,职工应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没鉴定上工伤级别怎么办(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