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般在300-800元之间,具体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初次鉴定费用原则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垫付后可向责任方追偿。
工伤鉴定费用的具体金额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鉴定项目差异而有所不同,多数地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在300元至800元区间。例如,部分省份明确初次鉴定费为300元,复查鉴定或再次鉴定费用可能略有上浮,但整体处于较低水平。需要注意的是,该费用不包括医疗检查费用,若鉴定过程中需补充检查,相关费用按实际医疗收费标准执行,同样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
费用承担主体需根据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区分:用人单位已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基金支出范围,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费用问题影响鉴定程序。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存在未参保或断缴保险的情况,此时职工无需自行承担鉴定费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或报销已垫付的费用。若用人单位拒绝承担,职工可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追偿。
对于个人先行垫付鉴定费用的情况,需注意保留缴费凭证(如鉴定费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在用人单位未参保的情形下,职工可凭上述凭证要求用人单位返还;若双方存在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利,仲裁机构通常会支持职工的合理诉求。此外,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费用,原则上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具体需结合再次鉴定的结论是否改变原鉴定结果,部分地区规定“再次鉴定结论与原结论一致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该情形需以当地具体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明确“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作为工伤待遇的组成部分,同样适用该规定;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鉴定费用的承担主体需结合用人单位参保情况确定。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工伤职工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待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及时启动程序不仅能保障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因时效问题影响费用报销。若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职工可凭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医疗记录等材料自行申请,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