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五种,分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实施后,原《合同法》已废止,现行法律对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以下结合法律条文具体说明五种无效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例如,7周岁儿童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因行为人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该合同自始无效。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即“阳合同”,指双方表面达成协议但内心并无履行意愿,目的是规避法律或其他真实意图。常见例子如“阴阳合同”,双方签订表面低价的房屋买卖合同用于过户避税,实际履行高价合同,其中表面的低价合同因属于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需注意,此处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例如,法律禁止买卖毒品,若签订毒品买卖合同,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签订的买卖合同,若仅违反管理性规定(如市场准入登记),合同仍可能有效。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如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善良风俗(如社会伦理道德)。典型例子如代孕合同,因违背人类伦理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使双方自愿签订,仍属无效合同;再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因违反家庭伦理的善良风俗,亦属无效。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构成恶意串通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主观上存在共同故意,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仍实施;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损害第三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行为。例如,债务人债权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转移财产,逃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该合同因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而无效。

需特别说明的是,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由此所受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判断合同是否无效时,需结合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综合认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程序确认。

合同法无效的五种情形有哪些内容(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