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费收取一般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特殊情况需结合地方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费计费面积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及地方层面的法规政策。《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物业服务收费需遵循合理、公开原则,具体计费方式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约定。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 作为配套细则,虽未直接规定“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但在实践中,各地普遍以建筑面积为核心计费标准,这一做法的合法性可通过以下层面进一步印证。
从计费逻辑看,建筑面积包含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而物业服务的核心是对小区公共区域(如电梯、楼道、绿化、公共设施等)的维护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物业服务成本包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公摊面积对应的公共区域正是物业服务的主要对象。若仅按使用面积(即套内面积)计费,将导致公摊区域维护成本无人承担,违背“谁受益、谁付费”的公平原则。因此,以建筑面积为依据,实质是将公摊区域的维护责任合理分摊至全体业主。
实践中,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是计费面积的法定依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权证需明确记载房屋建筑面积,该面积经专业机构测绘并由登记部门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计费面积,通常需与产权证登记面积一致,若存在差异(如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应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实测面积为准调整计费。
需注意,部分地方可能存在特殊规定。例如,少数城市对老旧小区或特定类型房屋(如非住宅)允许按使用面积计费,但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地方政府出台明确的实施细则(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与住建部门联合发文),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此类情况属于例外,全国范围内主流仍以建筑面积为法定默认标准。
若业主对计费面积有异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首先核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其次查阅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计费面积的具体条款;最后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确认计费标准的合规性。对结果不满的,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通过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调整。
综上,物业费收取以建筑面积为主要法律依据,既符合国家法规对公共区域维护成本分摊的要求,也具备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法定基础。业主在缴费时,应优先以产权证面积为准,同时关注合同约定与地方细则,确保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