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行为是指故意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包括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客观上的捏造犯罪事实与告发行为,以及对司法秩序和他人权益的侵害。
从法律层面看,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综合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三方面判断。以下从构成要件角度具体分析:
主观上必须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直接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捏造的是虚假犯罪事实,且清楚该行为可能导致他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甚至定罪量刑,仍积极追求这一结果。过失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例如因信息误差误信他人犯罪而举报,或举报时夸大违纪事实但无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意图,均不属于诬告陷害。
客观上需实施“捏造犯罪事实”和“向有关机关告发”两个行为。首先,“捏造事实”必须是虚构“犯罪事实”,即内容需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构成要件(如贪污、强奸、盗窃等),若仅捏造违纪、民事纠纷或道德问题(如出轨、欠债),则不满足条件。其次,“告发”的对象须为有权处理犯罪案件的国家机关或单位,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等,向媒体、网络公开虚构事实可能构成诽谤,但非诬告陷害。
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诬告陷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捏造的犯罪事实足以使他人构成重罪(如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导致被诬告人被立案侦查、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造成被诬告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家庭破裂;多次诬告或诬告多人;捏造事实后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等。
需严格区分诬告陷害与错告、检举失实。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意图:诬告陷害是“故意捏造”,而错告或检举失实是因认识错误、信息不全导致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主观上无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恶意。例如,举报人基于他人转述的错误信息举报,或因对法律理解偏差误将民事纠纷当作犯罪举报,均属于后者,不构成诬告陷害。
从社会危害来看,诬告陷害行为不仅会侵害被诬告人的人身自由、名誉权,还会浪费司法资源、干扰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根据刑法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综上,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诬告陷害,需紧扣“故意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三个核心要素,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综合认定。公民行使举报权利时,应基于客观事实,避免因主观臆断或恶意报复触犯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