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离婚证(协议离婚)需准备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等材料,具体要求根据婚姻登记机关规定及当事人身份有所差异。
领取离婚证需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由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及特殊群体需提供相应证件和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基础材料
1. 本人户口簿:需提供原件,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需与身份证一致,婚姻状况栏应注明“已婚”或与实际婚姻状态相符。若户口簿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需先到户籍地派出所更新信息,避免因信息不一致导致办理延误。
2. 本人有效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需先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身份证或换领新证。身份证是证明身份的核心证件,婚姻登记机关会核对证件真实性及当事人身份。
3. 结婚证:需提供双方结婚证原件,若结婚证丢失,可先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后再办理离婚登记;若结婚证损毁,需提供原件及损毁说明。
4. 离婚协议书:需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一式三份,协议内容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包括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方式及期限)、财产分割(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内容需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限制一方再婚、剥夺子女探望权等条款无效。
5. 近期免冠合影照片:通常为2寸(宽3.5厘米×高5.3厘米),背景色多为红色或蓝色(具体以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为准),需双方当事人共同拍摄,照片需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合成照片或生活照。
二、特殊群体的材料要求
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除符合上述基础材料要求外,还需提供对应身份的证明文件:
• 香港居民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 华侨需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外国人需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三、注意事项
材料需真实完整:所有证件和材料需真实有效,不得伪造、涂改,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若提供虚假材料,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提前确认材料细节:不同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对材料的具体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如照片背景色、离婚协议书格式等,建议提前通过当地民政局官网或电话咨询,避免因材料不符合要求往返奔波。
离婚协议书内容需明确: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的内容需具体、可执行,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财产已分割完毕”未列明具体财产),以免后续产生纠纷。
综上,领取离婚证需准备的材料以基础证件和离婚协议书为核心,特殊身份群体需额外提供对应证明文件。办理前需确保材料齐全、真实,内容合法,以保障离婚登记顺利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