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保险单的分割需结合保险购买时间、保费来源、保险类型等因素综合判断,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婚后未用共同财产续交保费的保险通常为个人财产;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及婚前购买但婚后用共同财产续交保费的部分,需根据具体情况通过退保分割现金价值、补偿对方或变更受益人等方式处理。
离婚案件中,保险单的财产分割问题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保险的性质、购买时间、资金来源等具体情形认定。以下从不同维度展开分析:
一、婚前购买保险的分割规则
婚前以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购买的保险,若婚后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续交保费,该保险属于投保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终身寿险,保费全部用婚前存款支付,离婚时保险单现金价值及保险利益均归投保人个人所有。
但若婚前购买的保险,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续交保费,续交部分的保费及对应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增值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离婚时需由投保方向另一方补偿续交保费的一半及对应增值部分的合理金额。例如,婚前购买的保险婚后续交保费10万元,离婚时保险单现金价值为20万元,其中婚前部分对应现金价值12万元,婚后续交部分对应8万元,则需补偿对方4万元(8万元的一半)。
二、婚后购买保险的分割规则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无论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还是双方,被保险人为夫妻一方还是子女,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及已产生的保险利益(如年金、生存金)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依法分割。常见分割方式包括:
1. 退保分割现金价值:若双方协商一致退保,保险公司退还的现金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由双方平均分割。但需注意,长期保险的现金价值通常低于已交保费,退保可能导致损失,实践中法院较少强制退保,除非双方均同意。
2. 不退保,投保方补偿另一方:若投保方希望继续持有保险,需向另一方补偿保险单现金价值的50%。例如,婚后购买的年金险现金价值为30万元,投保方需补偿另一方15万元,保险单归投保方所有。
3. 生存金、年金等收益的分割:对于年金险、分红险等定期产生收益的保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领取的生存金、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按共同财产分割;尚未领取的部分,双方可协商由一方取得并补偿另一方,或待领取后再行分割。
三、特殊类型保险的分割要点
1. 人身意外险、健康险:此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若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离婚后受益人未变更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仍归受益人所有,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仍可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婚后购买)。
2. 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婚后以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教育金险、重疾险等,通常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保险单及对应利益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保费可由双方协商共同承担或一方自愿承担。
3. 养老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参照此原则,婚后缴纳的保费及对应现金价值属于共同财产。
四、分割时的证据与法院裁判倾向
分割保险单时,需提供保险合同、缴费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保费来源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法院裁判时,优先考虑保险的保障性和延续性,避免因分割导致保险失效,故实践中多采用“补偿现金价值”而非强制退保的方式。若双方对保险价值存在争议,可申请专业机构评估现金价值。
综上,离婚时保险单的分割需结合具体情形,核心在于区分保费来源及保险利益性质,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实现公平分割,同时兼顾保险的保障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