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办理离婚需根据离婚方式确定办理地点。协议离婚原则上需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部分试点地区可在经常居住地办理;诉讼离婚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办理离婚的地点取决于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两者的管辖规则存在明显差异,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协议离婚的办理地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意味着,若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且选择协议离婚,原则上需返回其中一方的户籍地办理,外地(非户籍地)通常无法直接办理。
不过,为便利群众,2021年起我国开展协议离婚“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截至2023年,试点地区已扩大至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区、市)。在试点地区,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当事人,可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需注意,试点政策并非全国适用,非试点地区仍需回户籍地办理。
诉讼离婚的办理地点:诉讼离婚由法院管辖,其地点需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管辖法院。核心规则为“被告住所地优先,经常居住地补充”:
1. 一般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需满足“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条件(住院就医等特殊情况除外),需提供居住证、租房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证明。
2. 特殊管辖情形:若被告存在以下情况,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可管辖:(1)被告下落不明或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2)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3)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例如,被告因工作长期在外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原告可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若被告被判刑,原告可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办理材料要求:无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均需准备必要材料。协议离婚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载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诉讼离婚需提交起诉状、结婚证、双方身份信息、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满两年的证明、家暴证据等),若涉及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还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子女出生证明、财产权属证明)。
需特别注意,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需真实有效,法院对“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审查较为严格,若无居住证、租房合同、社区证明等客观证据,可能无法认定经常居住地,导致法院无管辖权。此外,协议离婚的“跨省通办”试点仅适用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且有一方持有本地居住证的情形,具体可通过当地民政局官网查询试点范围及所需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