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车撞后的责任认定需依据双方过错程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现场证据(如交通信号、道路环境、双方行为等)依法划分,核心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事故中各方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责任比例。

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认定并非简单“机动车全责”或“行人全责”,而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综合评估双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划分规则,这是责任认定的核心法律依据。

一、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过错责任”为核心,即“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过错大,责任重”。若行人与机动车均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需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责任(通常适用于意外事件,如突发自然灾害导致事故)。但实践中,此类情形极少,绝大多数事故均因一方或双方存在过错。

二、三类典型情形的责任划分

1. 行人无过错时,机动车全责:若行人正常通行(如走斑马线、遵守信号灯),机动车因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如超速、酒驾、疲劳驾驶、未避让行人)导致事故,机动车需承担全部责任。例如,行人在绿灯时通过斑马线,机动车未减速且未停车让行,碰撞行人,机动车全责;或机动车在小区内行驶未观察,撞倒正常行走的行人,机动车全责。

2. 行人有过错时,减轻机动车责任:若行人存在违法行为(如闯红灯、横穿无斑马线的马路、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机动车无过错或过错较小,行人需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机动车承担次要责任。例如,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机动车已减速但仍未避免碰撞,行人通常负主要责任,机动车负次要责任;行人在没有隔离设施的路段突然横穿,机动车来不及反应,行人可能负同等责任,机动车负同等责任(具体比例需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如机动车是否超速会影响责任权重)。

3. 行人故意碰撞时,机动车无责:若行人故意制造事故(如“碰瓷”、自杀式碰撞),机动车已采取必要避让措施,机动车无需承担责任。此类情形需有充分证据(如监控、行车记录仪)证明行人故意,否则可能按一般过错原则处理。

三、责任认定的核心考量因素

交警部门划分责任时,会重点审查以下要素,这些要素直接影响责任比例:

1. 交通信号遵守情况:是否闯红灯、是否在绿灯时段通行斑马线,是责任认定的关键。例如,行人在红灯时进入斑马线,机动车绿灯正常行驶,行人通常负主要以上责任;反之,机动车闯红灯撞倒绿灯通行的行人,机动车全责。

2. 道路通行权归属:行人是否在法定通行区域活动。行人在人行道、斑马线内享有优先通行权,机动车需主动避让;若行人进入机动车专用道(如快速路、封闭高速公路)或非机动车道,可能因“侵占路权”承担责任。例如,行人翻越隔离护栏进入机动车道被撞,行人通常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3. 行为的危险性与可预见性:双方行为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以及是否能被对方预见。机动车超速、酒驾、逆行等行为危险性极高,通常会加重责任;行人突然冲出、在视线盲区横穿马路等行为,若机动车无法提前预判(如夜间无路灯路段,行人未穿反光衣物),可能减轻机动车责任。

4. 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程度:机动车需履行“安全驾驶、避让行人”的义务(如通过路口减速、观察路况),行人需履行“注意来车、确保安全”的义务(如横穿马路左右观察)。例如,机动车在视线良好的路段未发现横穿马路的行人,可能因未履行观察义务承担责任;行人低头看手机未观察来车,横穿马路被撞,需承担部分责任。

四、特殊场景的责任认定

部分特殊道路环境或行为可能导致责任划分差异:

封闭道路(高速、高架):行人擅自进入已封闭的高速公路、高架路等禁止行人进入的区域,发生事故时行人通常负全部责任,机动车仅需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责任(若机动车无任何过错)。

夜间或恶劣天气:夜间行车未开启大灯、雨天未降低车速等,机动车可能因未确保安全行驶加重责任;行人在夜间穿着深色衣物、未走人行横道,可能因自身行为增加事故风险,承担相应责任。

车辆故障或停车场景:机动车违法停车(如占用非机动车道、未设置警示标志),行人碰撞车辆,机动车可能负主要责任;行人故意损坏静止车辆,行人全责。

五、责任认定流程与救济途径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会通过现场勘查(刹车痕迹、碰撞位置)、调取监控、询问证人、车辆技术检测(刹车性能、灯光是否合格)等方式调查事实,在10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各方责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以一次为限。复核期间,任何一方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复核程序终止。

总之,行人被车撞后的责任认定需结合具体行为、道路环境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是“谁的过错导致事故,谁承担相应责任”。遇到事故时,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现场,以便交警依法公正划分责任。

行人被车撞了怎么定责任(0)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