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劳动能力需准备的材料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身份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完整医疗材料等;手续需经申请、受理、组织鉴定、出具结论等环节,具体流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法定程序,其材料和手续的规范性直接影响鉴定效率和结果有效性。以下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从材料准备和办理流程两方面详细说明。

一、所需材料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不全将影响受理:

1.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需由申请主体如实填写,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伤认定编号、受伤部位、治疗情况等。部分地区可通过当地人社局官网下载表格,或到鉴定机构现场领取填写。

2. 身份证明:工伤职工本人申请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用人单位申请的,需同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工伤认定决定书:这是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4. 完整医疗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含受伤初诊、治疗过程、出院小结)、诊断证明(需明确伤情部位、性质、治疗终结情况)、各项检查报告(如X光、CT、MRI等影像学资料,以及实验室检查结果)。若存在旧伤复发或二次治疗,需补充相应医疗记录。

5. 其他特殊材料:如工伤职工存在精神障碍、智能损伤等情况,需额外提供精神科或神经科专科医院的诊断材料;因工负伤导致职业病的,需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办理手续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1. 申请阶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申请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申请时间需在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提出。申请地点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工伤职工实际工作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2. 受理阶段: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 组织鉴定阶段: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根据工伤职工伤情、医疗材料及现场检查结果,提出鉴定意见。若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检查,鉴定委员会可终止鉴定。

4. 出具结论阶段: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伤残等级(1-10级,1级最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结论书需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并在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申请主体。

5. 异议处理: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申请主体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允许再次申请。

需注意,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无需个人垫付。整个流程中,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关键,若提供虚假材料,可能导致鉴定结论无效,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鉴定劳动能力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