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伤残鉴定需准备的资料主要包括身份证明材料、伤情相关医疗记录、鉴定委托书、事故或损伤成因证明,以及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的辅助材料,不同鉴定场景(如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所需材料存在差异,但核心围绕身份核实、伤情确认、鉴定合法性及事故关联性展开。
身份证明材料是伤残鉴定的基础资料,用于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通常需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需同时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法院指定监护文书等)。对于单位委托的鉴定,可能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以证明委托主体的合法性。
伤情相关医疗记录是鉴定机构评估伤残等级的核心依据,需确保完整、连贯。具体包括:门诊病历(含初诊记录、复诊记录,需注明受伤时间、部位、症状及诊疗经过)、住院病历(含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需详细记载损伤性质、治疗过程及术后恢复情况)、诊断证明(由医疗机构出具,明确损伤部位、程度及后续治疗建议)、影像学检查报告及胶片(如X光片、CT片、MRI片等,需包含检查日期、部位及影像所见,用于直观显示骨骼、软组织损伤情况)。若存在后续治疗,还需提供后续复查病历、康复治疗记录等,以反映伤情恢复的动态过程。
鉴定委托书是启动鉴定程序的法定文件,来源需符合规范。工伤伤残鉴定中,通常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社保部门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可由交警部门、法院或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委托书中需注明鉴定目的(如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等)、委托单位或个人信息及鉴定机构名称。个人自行委托时,需确保委托书格式符合鉴定机构要求,部分机构可能要求提供法院或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函以确认鉴定的必要性。
事故或损伤成因证明用于证实伤残与事故的关联性,不同场景下材料不同。工伤场景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伤认定决定书》(由社保部门出具,确认事故属于工伤范畴);交通事故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事故责任划分;人身损害(如侵权、意外事件)需提供报警记录、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调解协议或法院立案通知书等,证明损伤系由特定事件导致。若涉及职业病,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职业史、接触史证明材料。
其他辅助材料需根据具体案情补充。若损伤涉及旧伤或并发症,需提供既往病史资料(如既往住院记录、诊断证明),供鉴定机构区分新伤与旧伤的参与度;精神伤残鉴定需补充心理评估报告、精神科门诊病历及社会功能受损证明(如工作能力鉴定、学习能力评估等);涉外鉴定可能需提供护照、翻译件(需经公证或鉴定机构认可的翻译机构出具)。此外,鉴定机构可能要求申请人填写《伤残鉴定申请表》,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签署承诺书,材料不全时需按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补充,否则可能影响鉴定程序的启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