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大类下的毒品犯罪类型。

我国刑法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其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针对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正常秩序构成侵害的犯罪类型,涵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司法、妨害国(边)境管理、妨害文物管理、危害公共卫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多个领域。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归类需从其犯罪客体入手。该罪的核心是行为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等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达到法定数量的行为。其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这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客体特征高度契合——即犯罪行为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对某一领域的管理规则和社会运行秩序。

从刑法分则的体系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刑法第348条)。这一节集中规定了与毒品相关的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均属于破坏国家毒品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与其他犯罪类型相比,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归类具有明确界限。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要侵害的是管理秩序而非直接的公共安全;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与毒品管理无关;贪污贿赂罪则涉及职务廉洁性,均与该罪性质不同。因此,从犯罪客体和刑法分则体系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只能归类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毒品犯罪

此外,毒品犯罪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目的是通过刑罚手段打击毒品违法活动,维护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制,防止毒品扩散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非法持有毒品行为虽未直接实施走私、贩卖等积极流通行为,但其持有状态本身已违反国家禁止个人非法管控毒品的规定,客观上为毒品流通提供了潜在可能,本质上仍是对毒品管理秩序的侵害,这一逻辑进一步巩固了其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归类地位。

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哪一类犯罪类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