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国家赔偿需遵循法定流程,包括确认赔偿义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配合义务机关处理、通过复议或诉讼等途径救济,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需在法定期限内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国家赔偿的提起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遭受损害后,依法主张权利的法律行为,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需明确提起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提起国家赔偿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存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二是该职权行为已被依法确认违法(或属于法律规定的视为违法情形,如错误逮捕后撤销案件);三是职权行为直接造成了人身权或财产权损害。例如,公安机关违法拘留、法院错判、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产等情形,均可能符合赔偿条件。
其次,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是提起赔偿的首要步骤。不同类型的职权行为对应不同的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义务机关;共同行使职权的,共同为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的,该组织为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七条)。刑事赔偿中,错误拘留由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或检察机关为义务机关;错误逮捕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为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或一审无罪判决生效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为共同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例如,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法院一审判决无罪,赔偿义务机关为检察院和一审法院。
第三步是提交书面赔偿申请。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可口头申请,由义务机关记录),内容需包括:受害人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赔偿请求(如赔偿金额、恢复原状等);事实根据和理由(需说明职权行为如何违法、损害如何发生等);申请的年、月、日。同时需附具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损害事实证据(医疗费票据、财产损失清单等)、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如撤销案件决定书、无罪判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若申请材料不齐全,义务机关应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
第四步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程序。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义务机关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决定赔偿的,应制作赔偿决定书,载明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决定不予赔偿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处理期间,义务机关可与申请人就赔偿方式、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制作协议书。
若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或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包括赔偿数额、方式等),需通过法定救济途径维权。行政赔偿中,申请人可自期限届满或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刑事赔偿中,申请人应先向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需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需特别注意时效问题。《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职权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若因被羁押等无法行使请求权,羁押期间不计算时效;时效可因申请人向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向有关机关申诉等行为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重新计算。超过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能丧失胜诉权。
综上,提起国家赔偿需依次完成确认条件、确定义务机关、提交申请、配合处理、依法救济等步骤,全程需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准备充分证据,严格遵守时效要求,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