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主次责任赔偿需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商业险或责任人分担。主次责任比例通常为主要责任方承担60%-90%、次要责任方承担10%-40%,具体需结合事故成因、过错程度确定;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行人或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可能承担更高比例责任。
车祸主次责任赔偿的核心在于“先保险后责任”,即先通过保险(交强险、商业险)覆盖损失,剩余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根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赔偿规则需结合责任划分、保险类型、事故主体性质综合判断。
主次责任的划分依据与比例标准:主次责任是交警部门根据事故各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作出的责任认定,通常以“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表述,而非直接明确比例。实践中,主次责任的具体比例需结合事故成因、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常见情形包括:机动车之间主次责任多为7:3或8: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主次责任,机动车可能承担更高比例(如8:2或7:3),具体需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赔偿顺序:交强险优先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分担:交强险优先赔付,且赔付时不区分责任比例,只要被保险车辆有责任(包括主责、次责、同等责任),交强险就在有责限额内赔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含医疗费、诊疗费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含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若被保险车辆无责,交强险按无责限额赔付(医疗费用1800元、死亡伤残1.8万元、财产损失100元)。交强险赔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赔付;若无商业险或商业险仍不足,则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具体赔偿项目的分担规则:赔偿项目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类。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载物品损失、停运损失等。例如,若事故导致对方车辆维修费10万元,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先赔付,剩余9.8万元按主次责任7:3分担,主要责任方需承担6.86万元(若投保商业险,由商业险按70%比例赔付),次要责任方承担2.94万元。人身损害赔偿同理,先由交强险在医疗费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
特殊情形的责任调整:若事故一方为行人或非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主次责任事故时,机动车方的赔偿比例可能上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机动车主责、非机动车次责时,机动车可能承担80%或70%责任;机动车次责、非机动车主责时,机动车可能承担40%或30%责任(具体以法院判决或调解为准)。
处理流程与证据保留要点:发生事故后,需立即报警并由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的核心依据);保留事故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等证据;与对方协商赔偿时,需以事故认定书、定损报告为依据,明确交强险、商业险的赔付范围;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起诉时需提交责任认定书、损失证明(如医疗费发票、修车明细)等材料。
综上,车祸主次责任赔偿需遵循“保险优先、责任分担”原则,核心是明确交强险的无责赔付规则、责任比例的灵活认定及赔偿项目的具体分担方式。处理时需结合事故认定书、保险情况及法律规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