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涉及的负债需先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具体承担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性质、用途及双方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在离婚纠纷中,负债的处理是核心问题之一,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实践中,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区分债务性质,再确定承担方式,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
一、明确债务性质: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是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例如双方共同签字、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或双方以口头、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共同承担;二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家庭日常开支等;三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反之,个人债务的典型情形包括: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除非该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个人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如独自对外大额借款用于个人挥霍);一方因个人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吸毒)所负的债务;以及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的债务。
二、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协商优先,协商不成则诉讼解决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可先通过协议约定承担方式。例如,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或按比例分担,或用各自分得的财产清偿等。协议内容需明确、具体,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需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时,通常会遵循“共同债务共同承担”的原则,但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调整。例如,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债务用途(如一方为主要获益方)、是否存在过错(如一方恶意举债)等因素,可能判决双方平均分担,或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多承担部分,或用夫妻共同财产优先清偿。需注意的是,即使判决确定了双方的承担比例,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后,可依据判决或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三、个人债务的处理:由负债方独立承担,不涉及另一方
个人债务自始至终由负债方个人承担,离婚时另一方无需对该债务负责。但需强调举证责任: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性质,例如证明债务发生于婚前、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提供消费记录、转账凭证显示资金用于个人投资或挥霍)、对方对债务不知情且未追认等。若无法举证,该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
四、特殊注意事项: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
实践中,部分夫妻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该约定仅对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使双方已离婚,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一方清偿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约定的份额。因此,在处理共同债务时,需同时兼顾债权人利益,避免因内部约定损害第三方权益。
综上,离婚时负债的处理核心在于“性质认定”与“责任划分”。建议当事人在离婚前梳理债务明细,保留债务凭证(如借条、转账记录、消费凭证等),必要时通过律师协助区分债务性质,依法协商或诉讼解决,以确保处理结果合法合理,减少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