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未还清的房产在离婚时可通过协议分割或法院判决分割,分割需结合房产购买时间(婚前或婚后)、出资情况、登记情况等确定归属,取得房产的一方需承担剩余贷款,并向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若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竞价、拍卖等方式分割价款。
离婚时房贷未还清的房产分割需遵循《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核心在于明确房产性质(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涉及房贷未结清的房产,分割需综合考虑以下要点:
一、分割原则:协议优先,兼顾公平 法律明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双方可通过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剩余贷款承担及补偿金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合法有效。若协议不成,法院会以房产实际情况(如登记情况、出资来源、使用状况)为基础,结合照顾子女、女方等原则判决。
二、房产归属与剩余贷款处理 无论协议还是判决,房产归属需与剩余贷款责任绑定。根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需继续承担剩余贷款,因为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银行通常不允许随意变更还贷人,若需变更需经银行同意(实践中较难),故法院一般判决房产归属方承担剩余债务。
三、补偿款的计算标准(核心争议点) 未取得房产的一方有权获得补偿,补偿范围包括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具体计算需分两种情形:
1. 婚后购买的房产(夫妻共同财产):若房产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则房产价值扣除剩余贷款后的净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例如,房产现价300万元,剩余贷款100万元,净值200万元,双方各分得100万元,取得房产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100万元补偿。
2. 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房产一般判归首付方所有,但需向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部分×房产增值比例÷2”。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婚后共同还贷本金+利息)×(离婚时房产市场价÷购房总成本)÷2。举例说明:婚前男方首付50万元购买100万元房产,贷款50万元(利息10万元,总需还60万元);婚后夫妻共同还贷30万元(含本金25万、利息5万),离婚时房产市场价200万元。购房总成本=首付50万+贷款本息60万=110万,共同还贷部分占比=30万÷110万≈27.27%,对应增值=200万×27.27%≈54.54万,补偿女方金额=54.54万÷2≈27.27万元。
四、特殊情形:竞价与拍卖分割 若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且无法协商,法院可组织竞价,价高者得并向另一方补偿;若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或房产难以分割(如小产权房、贷款未获批等),法院可判决拍卖房产,分割拍卖价款(需优先偿还剩余贷款)。
法律依据提示:分割时需严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按揭房分割规则),确保补偿金额计算符合“照顾子女、女方”原则,避免显失公平。实践中,房产价值需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确定,评估费用通常由双方分担或由取得房产一方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