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能否退还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符合法定条件或合同约定时可以退还。实践中需结合定金性质、合同履行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分析,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方式主张退还。

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其法律依据主要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并非所有定金都不可退,以下情形下定金可依法主张退还:

一、定金与订金的性质差异
需首先明确支付的是“定金”还是“订金”。“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功能,无论哪一方违约,支付方均可要求返还订金。而“定金”需满足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定金”字样及担保范围等条件才成立定金合同,产生担保效力。若合同中未明确标注“定金”,仅写“预付款”“押金”等,可能被认定为订金,此时可主张退还。

二、法定可退还定金的情形
1. 收受定金一方违约:若卖方、商家等收受定金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逾期交货、拒绝交付标的物、房屋买卖中擅自涨价等),给付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例如,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后,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消费者可主张双倍退还定金。
2.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因政策调整(限购、限贷)、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疫情导致无法施工)等客观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均无过错,定金应当返还。例如,购房者签订定金合同后,因新出台的限购政策失去购房资格,可要求退还定金。
3.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若定金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买卖违禁品),或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合同自始无效或被撤销后,定金应返还给给付方。

三、实践中退还定金的操作步骤
1. 固定证据:收集定金合同、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短信、微信、邮件等)、对方违约或合同无法履行的证明材料(如对方明确拒绝履约的书面通知、政策文件、不可抗力证明等),确保主张有事实依据。
2. 优先协商解决:主动与收受定金方沟通,说明退还理由(如对方违约、存在法定情形),提出退还要求。协商时可明确法律依据,如引用《民法典》相关条款,争取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避免纠纷升级。
3. 向监管部门投诉:若协商无果,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例如,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支付定金,可向消费者协会(1231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可向住建部门反映,请求行政调解。
4. 提起诉讼或仲裁:若投诉后仍未解决,可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提交证据材料,主张退还定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支持合法诉求。

需注意,若给付定金方自身违约(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因此,支付定金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定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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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