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立案侦查的结果时间并非固定,需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度、涉案金额及人数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特殊情形可依法延长,最长可达7个月;若案件无需逮捕或存在证据不足等情况,时间可能更短,部分简单案件可能在数月内侦查终结,复杂案件则可能持续半年以上甚至更久。
诈骗案件进入立案侦查阶段后,公安机关需通过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调取证据、查封扣押财物等方式查清犯罪事实、收集充分证据,最终形成侦查终结报告或因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其时间周期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这是侦查阶段的基础期限,适用于案情简单、证据相对明确的诈骗案件,例如单人单次诈骗、涉案金额较小且证据易固定的情况,通常在此期限内可完成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形成侦查终结意见。
特殊情形下的延长:最长可达7个月
若案件存在复杂情形,侦查羁押期限可依法延长:
1. 延长1个月(总期限3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例如诈骗案件涉及多地作案、资金流向复杂需跨区域协查,或嫌疑人拒不配合导致证据收集困难,可申请延长。
2. 再延长2个月(总期限5个月):针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第一百五十八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此类情况常见于团伙诈骗、跨境诈骗,涉案人数多、资金链条长,需多地公安机关协作,证据调取耗时较长。
3. 进一步延长2个月(总期限7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依照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根据第一百五十九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例如诈骗金额特别巨大(通常指5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如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能判处重刑的案件,侦查期限可延长至此。
特殊情况:重新计算或不受期限限制
部分情形下,侦查期限会重新计算或不受上述限制:
1. 发现新罪: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例如诈骗案件侦查中发现嫌疑人还涉嫌洗钱、伪造证件等其他犯罪,需对新罪一并侦查,期限重新起算。
2. 身份不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若诈骗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或拒不透露真实信息,需先核实身份,此阶段时间不计入前述羁押期限。
3.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若嫌疑人未被逮捕,采取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6个月,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仍需完成侦查,但期限相对灵活,可能短于羁押案件,也可能因证据不足多次变更强制措施,导致时间延长。
侦查终结或撤销案件的处理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会根据结果作出不同处理:若查清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将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如诈骗行为未达立案标准、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犯罪等),会撤销案件,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
综上,诈骗立案侦查的结果时间需结合个案实际判断,简单案件可能2-3个月有结果,复杂案件则可能持续半年至1年以上。当事人或家属可通过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了解案件进度,但需注意侦查阶段案情涉密,具体信息以公安机关正式通知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