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常不会直接影响子女的普通政审,但在涉及政审标准严格的特定岗位或情形下,可能对子女产生间接影响,具体需结合失信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及相关规定综合判断。

一、失信人的法律定义与行为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人即“失信被执行人”,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具有《规定》所列情形之一(如拒不履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失信行为本质上属于民事违约行为,而非刑事犯罪,其法律后果主要针对失信人自身,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原则上不直接牵连家庭成员。

二、政审的审查范围与核心标准

政审即政治审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招录或选拔人员时,对考察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的审查。其核心标准是“是否存在影响考察对象政治表现、廉洁自律或社会评价的情形”,审查范围通常包括考察对象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等)的情况。

实践中,政审分为“普通政审”和“严格政审”两类:普通政审(如多数公务员岗位、事业单位普通职位)主要审查考察对象本人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失信行为等;严格政审(如军队、公检法系统、涉密岗位、外交岗位等)则可能扩大审查范围,包括直系亲属的重大违法违纪或失信行为。

三、影响子女政审的具体情形

失信人未履行义务对子女政审的影响,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失信行为情节严重:若失信人存在暴力抗拒执行、伪造证据规避执行、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或因失信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品行恶劣”,影响子女在严格政审中的评价。

2. 涉及严格政审岗位:根据《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等文件,军队、公安、监狱、国家安全机关等岗位的政审中,会审查直系亲属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严重违法犯罪记录”或“重大失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若失信人未履行义务且失信信息被依法公示,可能被纳入“重大失信行为”范畴,对子女的此类岗位政审产生不利影响。

3. 地方性规定或单位细则:部分地区或单位在政审中可能将“直系亲属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履行义务”作为“负面评价因素”,虽非绝对否决条件,但可能降低子女的综合评分。

四、法律依据与实践边界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株连”或“责任转嫁”,《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但并未将父母失信直接与子女权利挂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仅限制失信人本人及共同生活子女的高消费(如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未规定限制子女的政审权利

实践中,普通公务员岗位(如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的政审,通常仅审查子女本人是否有失信或违法记录,父母失信未履行义务一般不影响;而军校、警校、涉密岗位等严格政审,会结合失信行为的情节、社会影响等综合判断,并非只要父母是失信人就必然否决子女政审。

五、消除影响的途径

失信人若希望减少对子女的潜在影响,应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人履行义务后,可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删除后,相关记录不再作为政审审查的依据,从而消除对子女政审的潜在不利影响。

综上,失信人未履行义务对子女政审的影响并非绝对,而是取决于失信行为的情节、政审岗位的严格程度及法律规定的综合作用。及时履行义务、消除失信记录,是避免对子女产生间接影响的根本途径。

失信人一直不履行会不会影响子女政审(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