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后与他人生育子女,本身并不直接构成重婚罪。重婚罪的核心判定标准在于是否存在“重复婚姻关系”,包括法律登记结婚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而生子仅为出轨行为的后果,并非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要明确婚内出轨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需从重婚罪的法律定义和构成要件切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重婚罪的认定需满足以下关键条件:
一、重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两种“婚姻关系”重叠
重婚罪的成立需存在两种受法律评价的婚姻关系,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 法律婚+法律婚:即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再次办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重婚,无论是否生子,只要存在两次法律登记婚姻,即构成重婚罪。例如,丈夫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又与第三者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即使未共同生活或生子,仍构成重婚罪。
2. 法律婚+事实婚:指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且周围群众也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即形成“事实婚姻”。这种情况下,即使未办理登记,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婚罪。
二、婚内出轨生子与重婚罪的关键区别:是否存在“夫妻名义”
婚内出轨生子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婚姻中的过错行为(《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将“重婚”“与他人同居”列为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但生子本身并非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实践中,需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 仅出轨生子,未形成婚姻关系:若出轨方与第三者仅存在不正当性关系并生育子女,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如对外以“男女朋友”“情人”相称,或隐蔽同居),则不构成重婚罪。此时行为性质为“婚内出轨”,需承担民事责任(如离婚时少分财产、支付损害赔偿),但不涉及刑事犯罪。
2. 出轨后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子:若出轨方与第三者不仅生育子女,还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例如:对外以夫妻身份参加社交活动、共同使用“夫妻”称谓、邻居或亲友普遍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等,则可能构成“事实婚”,进而符合重婚罪中“有配偶而重婚”的情形。此时,无论是否办理登记,均可能被认定为重婚罪。
三、实践中如何认定“事实婚”?需满足三个条件
司法机关认定“事实婚”时,通常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1. 公开性:双方需以夫妻名义对外活动,如共同租房时登记为“夫妻”、以配偶身份参与对方家庭事务等;
2. 稳定性:共同生活需达到一定时间(实践中通常要求持续数月以上),短暂同居或偶发性行为不构成;
3. 公认性:周围群众、亲友等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需通过证人证言、社区证明等证据证实)。
例如,丈夫与第三者在外地租房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年,邻居均以为二人是合法夫妻,即使未登记结婚,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构成重婚罪。但若双方仅私下保持情人关系并生子,对外仍以“朋友”相称,则不满足公开性和公认性要件,不构成重婚。
四、重婚罪的法律后果与维权途径
若婚内出轨行为被认定为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258条,行为人将面临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原配偶可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主张婚姻无效(针对法律婚),或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维权时需注意: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特殊情况下可转为公诉),原配偶需自行收集证据,如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租房合同、邻居证言、子女出生证明中“父亲”信息登记等。若仅以“生子”作为证据,而无其他证明“夫妻名义同居”的材料,法院通常不会认定为重婚罪。
综上,婚内出轨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核心在于是否存在“重复婚姻关系”,而非是否生子。生子仅是出轨的结果,而重婚罪的关键是“婚姻关系的重叠”。实践中,需结合具体行为是否满足“法律婚”或“事实婚”要件,通过证据链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