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需到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具体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区级民政部门设置的婚姻登记处。

协议离婚的办理地点由法律明确规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一规定明确了办理地点的核心原则——以“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不允许在双方均无户口的异地办理协议离婚。

具体办理机构的名称因地区而异,通常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中各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的婚姻登记处。例如,户籍在县城的当事人,一般到“X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户籍在城市市区的,通常到“XX市X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需注意,乡镇人民政府仅在农村地区设置婚姻登记职能,城市区域多由区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

办理协议离婚时,需携带以下材料,缺一不可: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及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其中,离婚协议书是核心材料,需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确认,内容必须载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包括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方式和金额)、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明确财产名称、数量、分配方式)、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约定债务承担方式)等事项,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办理流程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五个环节: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首先,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交材料,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后进入30天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未在此期限内共同到场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员会对离婚协议书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约定是否清晰合法。审查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将予以登记,当场发给离婚证,双方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需特别注意,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需一致,若存在信息不符情况,需先到公安机关或原婚姻登记机关更正。此外,离婚协议书内容需双方真实意愿表示,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能导致协议无效,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协议离婚该去哪里办理手续(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