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与债务承担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不同。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本质上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它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差异明显。
从构成要件来看。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这涉及到债务人的变更,债权人需要考量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等因素。而债务加入,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通常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只要第三人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即可。不过实务中债权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该加入行为更符合交易习惯。
法律后果不同。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不再对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的抗辩权等相关权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由新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而债务加入后,原债务人和第三人成为共同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加入债务后,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者的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从债务承担的范围来讲。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新债务人承担的是原债务人转移的全部债务。而债务加入中,第三人承担债务的范围可以由其与债权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一般与原债务人承担相同范围的债务,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等从债务。
从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的处理来看。免责的债务承担主要依据《民法典》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进行处理。债务加入在《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其制度设计更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保障更为直接和有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