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当事人手机拿回的时间取决于具体案件情况。如果手机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当事人可以拿回;若手机是证据且需随案移送,要等案件结束后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确定能否拿回;若手机属于作案工具等非法财物,则会被依法没收,不会归还。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手机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流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也就是说,如果经过侦查,确定当事人的手机与案件没有关联,那么公安机关会在三天内将手机返还。
如果手机是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情况就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手机通常需要随案移送。从侦查阶段开始,手机会被妥善保管,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材料。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手机都可能会被作为证据出示和审查。只有当案件结束,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后,才会根据判决结果来决定手机的归属。
如果手机被认定为作案工具等非法财物,那么它将面临被依法没收的处理。例如,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机实施诈骗、贩毒等犯罪行为,该手机就属于与犯罪相关的工具,会被依法收缴,不会再归还给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手机返还的时间延长。比如案件复杂,需要对手机中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鉴定,这就可能会使手机在较长时间内处于被扣押状态。但无论如何,法律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手机的处理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