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的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主要标准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逃逸的判定有明确的考量。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这意味着其在事故发生后,清楚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却出于不想承担责任,如不想赔偿损失、不想接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心理而选择逃离现场。例如,张三在撞车后,明明意识到自己撞了人,却害怕承担医疗费用和法律后果,直接驾车离开,这种情况就体现了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
从客观行为上判断,就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实施了逃跑行为。这里的逃跑并不局限于驾车直接逃离事故现场,还包括弃车逃离等情况。比如,李四在发生事故后,虽然把车留在现场,但自己步行离开了,这同样属于逃跑行为。还有一些情形也被认定为交通逃逸。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表明其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且强行离开现场的。
交通逃逸的判定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