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从主体方面来看,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有这些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关于客体。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这里的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同时,该行为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因为公款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挪用公款破坏了这种正常的财经秩序。

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其目的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而并非永久占有。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有三种情形。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例如用于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不论挪用数额多少,都构成犯罪。二是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像将公款用于投资、炒股等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三是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这里强调的是挪用时间和数额的条件。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就满足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