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可以追偿。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办理了合法的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即解除。而一方通过“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本质上是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例如,在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前就已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那么从发现这一情况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在这三年内,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被转移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追偿过程中,受害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比如银行转账记录、财产交易合同等。如果证据不足,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这也为受害方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