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一般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存在特殊情况时,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意味着在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案件里,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实际生活中很多人的住所地和其经常生活居住的地方并不一致。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例如,如果被告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况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还需要考虑级别管辖的问题。一般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巨大、案件复杂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等,可能会由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一些涉外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可能更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当事人的国籍、财产所在地等。当事人在起诉前一定要准确确定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