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因素。
在离婚诉讼里,准确认定共同债务至关重要。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体现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共同认可和承担意愿。像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用于家庭装修,这种债务显然属于共同债务。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这涵盖了很多方面,例如维持家庭日常开销、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等。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产生的债务,都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比如一方为孩子支付学费而向他人借款,该债务用于孩子教育这一家庭共同生活的重要方面,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
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同样是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经营企业,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店铺,因进货需要向银行贷款,该贷款用于店铺的经营活动,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并非所有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如另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或者债权人明知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那么该债务就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判断,以确保公平合理地处理夫妻双方的债务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