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了结婚证后若退婚涉及彩礼退还问题,一般需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共同生活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共同生活意味着双方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扶持,有共同的家庭生活。若只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由于各种原因,如工作异地等,双方并没有实际在一起共同生活,在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背负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等。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已经领了结婚证并且共同生活过,在离婚时,给付方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数额、彩礼的用途、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而不是一概而论地全额返还。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符合上述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