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不上等级,仍可享受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医疗费是可以得到报销的。职工因工伤进行治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为了保障受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减轻其经济负担。
停工留薪期工资也是重要的一项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这有助于解决职工在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问题。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职工请人护理产生的合理费用,单位也应承担。
虽然工伤鉴定不上等级,职工无法获得伤残等级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但上述这些待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职工在工伤期间的权益,帮助其恢复身体和维持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4.1.1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5.10.1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