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定代表人,而是设立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的担任人员通常由总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来确定。
首先要明确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它并非独立的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不存在法定代表人这一说法,与之对应的是负责人。
关于分公司负责人的担任,一般是由总公司进行决策。总公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合适的人选。从专业能力角度来看,总公司可能会挑选在相关业务领域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比如在销售型分公司中,可能会选择具有出色销售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经验的人担任负责人,以便更好地开展当地的销售业务,提升市场份额。
从忠诚度方面考虑,总公司倾向于选择对公司文化高度认同、忠诚可靠的人员。因为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延伸,负责人需要严格贯彻总公司的战略方针和经营理念,确保分公司的运营与总公司的整体目标保持一致。
同时,总公司在确定分公司负责人后,需要到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的分公司负责人信息是具有公示效力的,便于交易相对人了解分公司的管理架构和责任承担主体等情况。并且,如果分公司负责人发生变更,总公司也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保证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