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登记结婚一般不属于无效婚姻关系,而是可撤销婚姻或需要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登记问题。无效婚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情形,冒名登记通常不在其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由此可见,冒名登记结婚并不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范围内。
在实践中,冒名登记结婚更多的是涉及到婚姻登记程序的瑕疵问题。当事人以他人名义登记结婚,可能导致婚姻登记的主体与实际结婚的主体不一致。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直接认定婚姻无效。
如果被冒名者对该婚姻登记不知情且不同意,被冒名者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请求撤销该婚姻登记。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登记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但冒名登记往往是由于一些特殊情况导致登记机关未能准确核实身份信息。通过行政诉讼,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该错误的婚姻登记,使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
而对于实际以冒名方式登记结婚的双方,如果他们在结婚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在之后的生活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婚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具有婚姻的事实效力。不过,这种情况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综合判断。
冒名登记结婚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无效婚姻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来妥善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