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丢失贵重物品本身并不构成任何罪名。丢失物品属于一种意外情况或自身疏忽导致财物脱离占有的状态,不存在犯罪行为所要求的主观故意等要素。但如果涉及与丢失贵重物品相关的其他行为,则可能构成不同罪名。
在法律层面,罪名的构成需要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而丢失贵重物品只是财物的一种失控状态,不满足这些犯罪构成要件。
不过,在一些与丢失贵重物品相关的情形中,可能会涉及犯罪。例如,如果有人捡到他人丢失的贵重物品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归还,且该物品价值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构成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遗忘物在一定程度上可涵盖丢失的贵重物品。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所保管的贵重公共财物丢失,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还有,如果是因为盗窃等犯罪行为导致物品“丢失”,那实施盗窃行为的人就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