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医疗事故鉴定时医院不提供材料,医院要承担不利后果。患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卫生行政部门会责令医院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在鉴定中,医院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材料导致无法鉴定的,会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医院有义务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这是确保鉴定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等。

当医院不提供材料时,患方有相应的解决途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会依据职权对医院进行调查。若查证属实,卫生行政部门会责令医院及时改正其不提供材料的错误行为。如果医院的这种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卫生行政部门还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从鉴定的角度来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医院拒绝提供关键材料,使得鉴定无法正常开展,那么在法律上就会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这是为了保障患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医院通过不提供材料来逃避责任。

对于患方而言,在遭遇医院不提供材料的情况时,要注意保留好与医院沟通的相关记录,如谈话录音、书面函件等,以便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

医疗事故鉴定医院不提供材料怎么办(0)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