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费用一般先由申请人垫付,最终承担者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能由保险公司承担,也可能由侵权人承担,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在保险理赔涉及伤残鉴定的案件中,伤残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较为复杂。从法律规定来看,《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伤残鉴定费用通常属于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如果是在交通事故等侵权案件中,且肇事方购买了相关保险,根据司法实践,在合理范围内的伤残鉴定费用,法院一般会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这是为了确定受害人伤残情况,进而确定赔偿金额所必需的支出,属于保险理赔的合理范畴。
如果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鉴定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侵权案件,鉴定费用通常会由侵权人承担。因为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鉴定费用是为了确定赔偿数额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如果申请人自行委托鉴定,且鉴定结果对申请人不利,比如鉴定结果不构成伤残等,保险公司或侵权人可能会认为该鉴定费用是不必要的支出,从而拒绝承担,此时就可能需要申请人自行承担鉴定费用。
伤残鉴定费用的承担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约定、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来确定最终的承担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