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贷款房的分割需根据多种情况确定。若房产为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首付方名下,一般房产归首付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由获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为婚后购买的贷款房,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对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男方婚前付首付买了一套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房子一般归男方,但男方要对女方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这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进行补偿。
婚后购买的贷款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比如可以约定一方获得房产并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也可以将房产出售,分割售房款。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贷款房,有一个未成年子女且跟随女方生活,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房子判给女方,由女方继续偿还贷款,同时女方给予男方一定的补偿。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父母出资参与购房的贷款房,分割时会更加复杂。若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支付首付,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贷款房的分割要综合考虑购房时间、出资情况、登记情况等多种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