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民政局申请离婚手续,需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自受理申请并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步:准备材料。要准备好相关的证件和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二步:提出申请。夫妻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要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第三步:受理与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查看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经审查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受理,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第四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五步:申请发给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怎么去民政局申请离婚手续(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