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变更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一般由变更后的法人继续承担。无论是法定代表人变更,还是法人的合并、分立等变更,债权债务通常都不会因法人的变更而消灭。
当法人变更仅涉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时,这并不影响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主体。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债权债务的归属并不会因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而改变。例如,甲公司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是张三,张三以公司名义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产生了债务。之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四,这份债务依然由甲公司承担,而不是由张三或李四个人承担。
如果法人发生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比如,A公司和B公司合并为C公司,那么A公司和B公司之前的债权债务都将由C公司概括承受。债权人可以向C公司主张原来对A公司或B公司的债权,而债务人也只需向C公司履行原来对A公司或B公司的债务。
当法人发生分立时,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例如,D公司分立为E公司和F公司,对于D公司之前的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E公司承担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F公司承担全部债务,E公司和F公司之间则根据内部约定进行分担。
在法人变更过程中,为了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相关各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债权债务的转移手续,并通知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在进行法人变更时,也应当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梳理,确保变更后的法人能够清晰地了解自身的债权债务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