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存在离婚一说,而是应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受理后依法审理,若符合无效情形会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同时会对同居期间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处理。
首先要明确无效婚姻的概念,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不能像正常婚姻那样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来解决。
当发现婚姻属于无效情形时,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法院在受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会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且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
对于无效婚姻中涉及的财产问题,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虽然父母的婚姻无效,但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双方可以协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处理无效婚姻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相关问题,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