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撤诉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准许三个步骤。当事人需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若符合撤诉条件,会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
在离婚诉讼中,若当事人决定撤诉,需遵循一定的流程。申请阶段。当事人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书面申请时,需撰写撤诉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写明申请撤诉的案件名称,即[具体案号]离婚纠纷一案;阐述撤诉的原因,例如双方已达成和解、打算通过协议离婚等;最后由申请人签名并注明申请日期。若以口头方式申请,需在法庭上向法官明确表达撤诉意愿,书记员会将其记录在案。
接下来是法院审查阶段。法院在收到撤诉申请后,会对其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在于撤诉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否存在受胁迫等情形;同时会考量撤诉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例如,若一方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而申请撤诉,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能不会准许撤诉。
准许阶段。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会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裁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若为书面裁定,法院会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若为口头裁定,会记录在庭审笔录中。一旦法院准许撤诉,该离婚诉讼程序即终结。需要注意的是,撤诉后,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在决定撤诉前,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谨慎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