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并非法律术语,一般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关系分开时不存在“离婚”,财产处理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归该方,无法证明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通常考虑双方出资、贡献等因素分割。

要明确“非法同居”在现行法律中并不存在严格对应的准确表述。现在一般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系,区分成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若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在财产处理上与合法婚姻类似,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会遵循平等分割的原则,同时会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一般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如果能证明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如一方在同居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应归该方所有。

在实际分割财产时,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例如,在购买房产时,一方出资较多,另一方出资较少,那么在分割房产时可能会根据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存在过错,如出轨、家暴等,在财产分割上可能会适当少分。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是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是一方个人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承担。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关键在于确定财产的性质和来源,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合理分割。

非法同居离婚财产怎么处理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